本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朱文琴)国家教委、公安部日前正式颁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向全国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目前,在一些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地区,流动人口已由群体性民工潮转向家庭型流动,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和规模呈现上升态势(本报1997年3月《每月聚焦》曾集中报道)。为了解决适龄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国家教委、公安部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这项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主要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借读为主,同时鼓励、扶持教育、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学校或其他形式的简易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如不具备接受其入学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现有校舍、设施,聘请离退休教师或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举办专门招收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附属教学班、组。《暂行办法》还规定,无论以哪种办学形式,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不得高收费、乱收费。